农村宅院转卖他人后遇上拆迁,原房主却霸占175万多元的拆迁款,拒不归还。买家无奈诉至法院赢得官司后,原房主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刑,其女儿刘某甚至为逃避执行,分批取现转移175万多元的拆迁款。近日,北京房山法院审结该案,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。
女子代父售卖 约定拆迁款归买家
刘大爷在房山区长阳镇某村有一处宅院,2004年10月1日,刘大爷的女儿刘某以父亲的名义将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卖给张女士,后张女士又转让给苏女士,苏女士对该宅院进行出资建房。13年后,该宅院发生拆迁。
(资料图)
2017年12月30日,刘大爷的女儿刘某以刘大爷的名义与张女士、苏女士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该宅院由刘大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,与张、苏二人无关。
协议还约定,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75万多元归苏女士,刘大爷在得到补偿款的当日,应在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,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苏女士,刘大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补偿款。
协议同时也约定,安置平米数即安置房40平方米及协议奖励20平方米归刘大爷所有,与张、苏二人无关,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该安置房平方米数。
175万到账被转移
2018年2月12日,刘大爷得到拆迁补偿款175万多元。同年2月23日,他将这笔拆迁款转账至其女儿刘某的爱人账户中。
然而,刘氏父女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将拆迁款给苏女士,苏女士多次催要无果,无奈诉至房山法院,请求判决刘氏父女给付175万多元拆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刘某以父亲刘大爷的名义签订涉案《协议书》的行为,构成表见代理,涉案《协议书》应对刘大爷发生法律效力,刘大爷应当按照涉案《协议书》的约定支付苏女士相应的拆迁补偿款。
2018年11月26日,房山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,判决刘氏父女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苏女士175万多元及相关利息。
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多次取现转移拆迁款 获刑2年
判决生效后,因刘氏父女未履行法院判决,苏女士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期间,刘大爷去世,执行法官多次找其女儿刘某谈话,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,但刘某不为所动。
经法院查明,一审判决后,刘某为逃避执行判决,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、28日,2019年4月25日,将175万多元拆迁款分批取现转移。
2019年11月26日,房山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,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,但刘某仍拒不履行。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,刘某被查获归案。
本案中,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,仍然将涉案案款以取现的方式转移。在案件执行阶段,被告人仍不积极履行,自被采取司法拘留至该案判决前一直未执行生效判决。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,也不如实交代拆迁款的去向,属情节严重。
最终,房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,以拒不执行判决罪,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。
失信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
作为义务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,否则轻者会被限制高消费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名下财产会被冻结、查封、拍卖变卖,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随着社会征信系统和法律法规的完善,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必将更加严厉。
头条 22-07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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